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7-14
施行日期
1989-07-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69 字

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一九八五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公约》中文本译文存有错误订正问题,应当及时依照其程序予以解决。

加入《公约》的通知手续由外交部办理。加入《公约》后,执行《公约》的日常事宜由国家环保局组织实施。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