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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7-31
施行日期
2003-07-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47 字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国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解决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实现黄淮海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委员会是高层次的决策机构,其任务是决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和其他重大问题。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温家宝(国务院总理)

副主任: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

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马 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汪恕诚(水利部部长)

徐冠华(科技部部长)

金人庆(财政部部长)

田凤山(国土资源部部长)

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张春贤(交通部部长)

杜青林(农业部部长)

周小川(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解振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汪 洋(国务院副秘书长)

张基尧(水利部副部长、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筹备组负责人)

刘 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柴松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

单霁翔(国家文物局局长)

陈 元(国家开发银行行长)

王岐山(北京市代市长)

戴相龙(天津市市长)

季允石(河北省省长)

梁保华(江苏省省长)

韩寓群(山东省省长)

李成玉(河南省省长)

罗清泉(湖北省省长)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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