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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3-09-12
施行日期
1983-09-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96 字

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 卫生、 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决定在一九九0年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力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上述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本通知下达前已经退休的不再复职。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的,各单位可临时聘请他们工作。聘请条件及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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