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利用外资审批权限问题的批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利用外资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3-13
施行日期
1992-03-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35 字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利用外资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1992年3月13日 国函〔1992〕27号)

经贸部、广东省人民政府:

经贸部《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权限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扩大了广东省利用外资审批权限,并未授权于广州市。广州市经贸委越权审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广州亚美聚脂有限公司是错误的,应对此作出深刻检查。鉴于该项目已对外签约,为维护对外信誉,国务院原则认可该项目立项,但合同应按规定重新报批。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