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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6-02
施行日期
1986-06-0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5 字

国务院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6〕73号)

交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86)交水监字272号《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关征收的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按现行办法提成后解入交通部帐户,直接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维护和建设。交通部对这项资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二、现行吨税征收办法和费率,是一九五二年制订的,请交通部根据情况和需要,商财政部、海关总署进行修订和调整。

三、交通部的吨税外汇额度留成比例,请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航标建设的需要予以核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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