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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7-09
施行日期
2003-07-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8 字

国务院关于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

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3]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沈阳海关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海关的请示》(辽政[2002]2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沈阳海关。

二、核定沈阳桃仙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5人,在沈阳海关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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