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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外开放湛江霞海码头和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专用码头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6-27
施行日期
1985-06-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56 字

国务院关于对外开放湛江霞海码头和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专用码头的批复

(国函〔1985〕9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要求对外开放湛江两个码头的请示(粤府〔198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湛江霞海码头和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专用码头对外籍船舶开放。

二、同意为开放上述两个码头给湛江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增加人员编制二百三十三人,增编所需人员尽可能从党政机关中选调。

三、上述两个码头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生活用房投资和开办费,由湛江经济开发区(包括外贸、航运部门)和南海西部石油公司分别承担,统筹建设,免费提供。口岸检查、检验等单位业务所需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具体问题,由当地口岸办负责统一协调。

四、上述两个码头,准备工作就绪后,由你省负责检查验收并适时对外宣布开放日期。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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