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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2-24
施行日期
1987-02-2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20 字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

(1987年2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对宁波市实行计划单列的请示》(浙政发<1986>1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宁波市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沿海港口城市,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正在逐步提高。为了加快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沿海开放港口城市的作用,国务院决定对宁波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并继续在宁波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对宁波市实行计划单列后,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宁波市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计划单列的具体事宜,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与浙江省、宁波市具体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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