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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处理1955年度报考高等学校未被录取的考生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10-21
施行日期
1955-10-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99 字

国务院关于处理1955年度报考高等学校未被录取的考生的通知

(1955年10月21日)

今年全国报考高等学校未被录取的考生共七万三千二百七十人,其中除在职干部、小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应由原保送单位负责处理,归国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应由华侨事务委员会协同有关部门适当处理外,还有高中毕业生二万二千八百叫十五人,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三、五八八人,复员转业军人四、九七三人,社会知识青年二万四千二百五十五人,共计四万五千六百六十一人。这是一个很大的力量。同时,目前小学教育、农业生产和边疆建设等方面,又需要相当大量的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知识青年,在根据需要、合格及不增加国家总编制的条件下,尽可能吸收这批青年参加生产和工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省(市)必须认真地组织所辖区内今年报考高等学校未被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和社会知识青年,参加本地区的小学教育、工农业生产等工作。如有多余或不足之数,应上报劳动部,由劳动部负责协同教育部、农业部加以统一调配。

二、边疆地区可根据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情况,提出需要高中毕业生数字,上报劳动部,由劳动部在其他省(市)设法调配。

三、在组织、调配工作中,必须切实注意质量。录用的条件应是:政治上可靠,身体健康,并确实具有高中程度的文化水平。

四、关于教育和农业部门录用这批学生的工作,应由教育部和农业部向省(市)教育厅和农业厅(局)作具体布置。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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