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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边远省份和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收音站的指示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03-29
施行日期
1955-03-2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13 字

国务院关于在边远省份和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收音站的指示

(1955年3月29日)

为加强对边远省份和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政策时事宣传,预防恶劣天气对农业、畜牧业的损害,以及部分满足农民对文化娱乐的要求,特拨出一千五百部收音机,在云南、贵州、西康、甘肃、青海、新疆、广西、海南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收音站,并作如下指示:

一、建站所需要的收音机,由广播事业局免费供给;收音员的配备和收音机的维护费,由各省人民委员会、自治区自治机关负责解决。

二、各省人民委员会、自治区自治机关应根据国务院发给的收音机数字和当地具体需要,提出建站计划,报广播事业局备案。广播事业局依照各地建站计划供给收音机,并责成各该省、自治区人民广播电台代为训练收音员。

三、为保证收音工作顺利开展,各省、自治区人民广播电台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修理服务和电池供应工作。

四、各省人民委员会、自治区自治机关应指定机构及专责干部经常领导及检查收音站工作。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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