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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沿海各地建立海洋水文气象台站工作的几点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8-07-31
施行日期
1958-07-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3 字

国务院关于在沿海各地建立

海洋水文气象台站工作的几点通知

(一九五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海洋水文气象台站的建立及其服务工作的开展,对我国经济建设及国防建设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沿海和岛屿上的水文气象台站,由有关各省、直辖市负责建立,中央气象局负责业务指导。

二、 所需经费: 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省、 直辖市报国家经济委员会确定,列入地方计划;业务经费由地方统一安排,列入地方预算。

三、 所需初级技术人员,请各省、直辖市按照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所分配的数字,选送中央气象局训练。

四、 各省的气象、国防、水产、水文、交通、盐务等各有关部门,必须大力协作,以求多快好省地完成海洋台站网的建设。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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