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在河北省保定、廊坊地区选址建设

国务院关于在河北省保定、廊坊地区选址建设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1-12
施行日期
1985-01-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3 字

国务院关于在河北省保定、廊坊地区选址建设问题的复函

(国函〔1985〕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冀政〔1984〕101号《关于建议修改国发〔1974〕79号等文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省所提建议,对有利于搞活经济和促进生产与科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建设项目,可同意在保定、廊坊地区选址建设。鉴于这两个地区城镇密集、工业集中,又毗邻北京、天津市,水资源和能源都比较紧张,因此,对于要在这两个地区选址建设的项目要有所选择、适当控制,要本着地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注意防止与北京、天津市的规划、建设发生矛盾。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