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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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批复
(国函〔2006〕8号 2006年01月29日)
民航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由你局作为规章公布执行。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自《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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