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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牡丹江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9-30
施行日期
1997-09-3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91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牡丹江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1997]9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的请示》(黑政发(1997)56号)收悉。同意撤销牡丹江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兴隆镇、东村乡划归东安区管辖;将原郊区的温春镇、沿江乡划归西安区管辖;将原郊区的铁岭镇、桦林镇划归阳明区管辖;将原郊区的北安乡、三道乡划归爱民区管辖。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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