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2-04
施行日期
2004-02-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7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4]10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哈尔滨市行政区划的请示》(黑政发〔200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管辖。道外区人民政府驻北十四道街。

二、哈尔滨市设立松北区,辖原属道外区的松北、松浦、万宝3个镇,太阳岛、三电2个街道,以及原属呼兰县的乐业、对青山2个镇。松北区人民政府驻松北镇松北一路。

三、撤销呼兰县,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以原呼兰县的行政区域(不含乐业、对青山2个镇)为呼兰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呼兰镇南京路。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2004年2月4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