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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鹤山港为客运开放口岸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4-27
施行日期
1988-04-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5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鹤山港为客运开放口岸的批复

(国函〔1988〕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鹤山港至香港客运航线的请示》(粤府〔1988〕1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鹤山港为客运开放口岸。肇庆、梧州往返香港的客班轮可在鹤山港停靠并上下旅客。

二、同意在鹤山港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一百二十一人(其中海关五十二人、边检四十七人、卫检十人、动植检八人、港监四人)。增编的检查检验人员除边检外,均在你省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口岸办的人员编制(三人)由你省调剂解决。检查检验单位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投资和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口岸设施建成后,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开放。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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