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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汉中地区设立地级汉中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2-21
施行日期
1996-02-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1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汉中地区设立地级汉中市的批复

(国函[1996]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汉中地区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4〗22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汉中地区和县级汉中市,设立地级汉中市。市人民政府驻原汉中市民主街。

二、汉中市设立汉台区。汉台区辖原汉中市的东大街、东关、汉中路、中山街、北关、舒家营、鑫源、大河坎8个街道办事处,河东店、宗营、武乡、铺镇、龙江5个镇和汉王、老君、望江、七里4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原汉中市中山街。

三、汉中市辖原汉中地区的南郑、城固、洋县、西乡、勉县、宁强、略阳、镇巴、留坝、佛坪10个县和新设立的汉台区。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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