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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商洛地区设立地级商洛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8-31
施行日期
2001-08-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商洛地区设立地级商洛市的批复

(国函〔2001〕9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商洛地区和县级商州市,设立地级商洛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商州区。

二、商洛市设立商州区,以原县级商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商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南大街。

三、商洛市辖原商洛地区的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和新设立的商州区。

商洛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b4375--011122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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