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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1-18
施行日期
2007-01-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4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7〕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宝鸡市人民政府迁移办公驻址的请示》(陕政字〔2006〕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迁至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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