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7〕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宝鸡市人民政府迁移办公驻址的请示》(陕政字〔2006〕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迁至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