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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2-16
施行日期
2007-02-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4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渝府文〔2006〕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江北区华新街街道迁移至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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