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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10-22
施行日期
2006-10-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

(国函〔2006〕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四个县级市撤市设区的请示》(渝府文〔2006〕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江津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以原江津市的行政区域为江津区的行政区域,江津区人民政府驻几江街道。

二、撤销合川市,设立重庆市合川区。以原合川市的行政区域为合川区的行政区域,合川区人民政府驻南津街街道。

三、撤销永川市,设立重庆市永川区。以原永川市的行政区域为永川区的行政区域,永川区人民政府驻中山路街道。

四、撤销南川市,设立重庆市南川区。以原南川市的行政区域为南川区的行政区域,南川区人民政府驻东城街道。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城市合理有序和协调健康发展。

国 务 院

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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