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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万州移民开发区和黔江开发区以及撤销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黔江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25
施行日期
2000-06-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万州移民开发区和

黔江开发区以及撤销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黔江区的批复

(国函[2000]88号 2000年6月25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万州移民开发区和黔江开发区及撤销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黔江区的请示》(渝府文[2000]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万州移民开发区,原万州移民开发区代管的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巫溪县由你市直辖。

二、同意撤销黔江开发区,原黔江开发区代管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士家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由你市直辖。

三、同意撤销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重庆市黔江区,以原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黔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联合镇。

黔江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在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中,你市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和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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