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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安顺地区设立地级安顺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23
施行日期
2000-06-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安顺地区设立地级安顺市的批复

(国函〔2000〕7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撤销安顺地区设立地级安顺市的请示》(黔府呈〔2000〕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安顺地区和县级安顺市,设立地级安顺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西秀区。

二、安顺市设立西秀区,以原县级安顺市的行政区域为西秀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塔山西路。

三、安顺市辖平坝县、普定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西秀区。

安顺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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