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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天津港区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3-08
施行日期
2004-03-0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4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天津港区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2004年3月8日 国函[2004]14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天津港区海关机构调整方案的请示》(津政报〔200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港海关和天津海关驻塘沽办事处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副厅级,内设机构按照副处级规格设置),隶属天津海关。

二、核定新组建的天津新港海关人员编制315名,在天津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所需人员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组建的天津新港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市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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