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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9-16
施行日期
2003-09-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3]9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请示》(内政发[20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正处级),隶属呼和浩特海关。

二、核定鄂尔多斯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海关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鄂尔多斯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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