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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石家庄海关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2-24
施行日期
1987-02-2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0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石家庄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7〕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在石家庄建立海关的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石家庄海关(处级机构)。

二、石家庄海关人员编制四十人,主要从海关系统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和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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