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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7-30
施行日期
2007-07-3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7〕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请示》(鄂政文〔2006〕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正处级),隶属武汉海关。

二、核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人员编制4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

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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