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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9-16
施行日期
2004-09-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4]7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设立新余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新余海关(正处级),隶属南昌海关,管辖区域为新余市、宜春市和萍乡市。

二、核定新余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南昌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余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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