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4-22
施行日期
1993-04-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8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国函<1993>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苏州、徐州两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苏政发<1992>160号)收悉。国务院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较大的市”,两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