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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粤东行署迁驻汕头市、粤中行署迁驻佛山市给广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09-23
施行日期
1955-09-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3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粤东行署迁驻汕头市、粤中行署迁驻佛山市给广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1955年9月23日)

广东省人民委员会:

内务部转报广东省民政厅一九五五年八月十八日(55)民民字第一五七八号报告收悉。同意粤东行政公署自潮州市迁驻汕头市;粤中行政公署自江门市迁驻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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