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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宁德地区设立地级宁德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1-14
施行日期
1999-11-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21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宁德地区设立地级宁德市的批复

(国函[1999]13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宁德地区设立地级三都港市的请示》(闽政[1999]文39号)及关于新设地级市名称改为宁德市等问题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宁德地区和县级宁德市,设立地级宁德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蕉城区。

二、宁德市设立蕉城区,以原县级宁德市的行政区域为蕉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八一五中路。

三、宁德市辖原宁德地区的霞浦县、柘荣县、寿宁县、古田县、屏南县、周宁县和新设立的蕉城区,原宁德地区的县级福安市和福鼎市由省直辖。

宁德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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