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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同安县设立厦门市同安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11-20
施行日期
1996-11-2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4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同安县设立厦门市同安区的批复

(国函[1996]10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同安县设立厦门市同安区的请示》(闽政(1996)文73号)收悉。同意撤销同安县,设立厦门市同安区,以原同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同安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大同镇。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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