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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东山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12-01
施行日期
1991-12-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0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东山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1991年12月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东山港对外开放的请示》(闽政<1990>综2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山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海域范围,同意你省与南京军区商定的意见。

二、同意东山港增设有关检查检验机构(兼顾漳州地区二类口岸的查验任务)。卫检、动植检、商检的编制暂不定,所需人员由各系统在内部调剂,内部调剂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地方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中调剂解决,调剂人数分别控制在:卫检二十二人、动植检十五人、商检十人以内。海关所需二十人,由海关总署在核定的海关系统编制总数内调剂,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边检增加编制四十人。

三、上述增加人员所需办公、生活设施的投资及开办费,原则上由你省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东山港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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