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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1-11
施行日期
2004-01-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

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

(2004年1月11日 国函[200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陇南地区和武都县,设立地级陇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武都区城关镇。

二、陇南市设立武都区,以原武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三、陇南市辖原陇南地区的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和新设立的武都区。

陇南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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