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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酒泉地区设立地级酒泉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6-18
施行日期
2002-06-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酒泉地区设立地级酒泉市的批复

(国函[2002]53号 2002年6月1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酒泉地区设立地级酒泉市的请示》(甘政发[200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酒泉地区和县级酒泉市,设立地级酒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肃州区仓门街。

二、酒泉市设立肃州区,以原县级酒泉市的行政区域为肃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西大街。

三、酒泉市辖原酒泉地区的金塔县、安西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肃州区。原酒泉地区的县级玉门市、敦煌市由省直辖。

酒泉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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