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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6-02
施行日期
2002-06-0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

(国函[2002]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请示》(甘政发[2002]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平凉地区和县级平凉市,设立地级平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崆峒区西大街。

二、平凉市设立崆峒区,以原县级平凉市的行政区域为崆峒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西大街。

三、平凉市辖原平凉地区的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和新设立的崆峒区。

平凉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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