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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4-04
施行日期
2003-04-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5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定西地区

设立地级定西市的批复

(国函[2003]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10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定西地区和定西县,设立地级定西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安定区中华路。

二、定西市设立安定区。以原定西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公园路。

三、定西市辖原定西地区的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和新设立的安定区。

定西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三年四月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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