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株洲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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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株洲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1997]4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株洲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湘政[1997]11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株洲县的群丰镇和马家河乡划入株洲市市区。
二、同意撤销株洲市的东区、南区、北区、郊区,调整设立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
荷塘区:辖原东区的月塘、茨菇塘、宋家桥3个街道,原郊区的明照、荷塘铺(不含新民、田心、双丰3个村),蝶屏3个乡和龙头铺镇的茶园、东流、三搭桥3个村。区人民政府驻新华东路。
芦淞区:辖原南区的建设、建宁、董家(土段)和原北区的贺家土4个街道,原郊区的曲尺、建宁、五里墩3个乡。区人民政府驻芦淞路。
石峰区:辖原北区的响石岭、清水塘和原东区的田心3个街道,原郊区的龙头铺镇(不含茶园、东流、三搭桥3个村)和清水、云田、荷花3个乡以及荷塘铺乡的新民、田心、双丰3个村。区人民政府驻建设北路。
天元区:辖原株洲县的群丰镇、马家河乡和原郊区的园艺场。区人民政府驻黄河北路。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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