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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11-21
施行日期
1995-11-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5]1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零陵地区设立永州地级市的请示》(湘政[1993]20号、[1995]12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零陵地区和永州市、冷水滩市,设立地级永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芝山区。

二、永州市新设芝山区、冷水滩区。以原永州市的行政区域为芝山区的行政区域,芝山区人民政府驻南津路;以原冷水滩市的行政区域为冷水滩区的行政区域,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驻清桥路。

三、永州市辖原零陵地区的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道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芝山区、冷水滩区。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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