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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1-13
施行日期
2001-01-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

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绍兴市区迁至柯桥镇的请示》(浙政发〔2000〕115号)和《关于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浙政发〔2000〕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绍兴县的斗门镇(不含新马山村、新合作村、新皇甫村、新孙端村、新豆姜村和新斗门村)、东浦镇、鉴湖镇、皋埠镇和马山镇划归绍兴市越城区管辖。

二、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绍兴市越城区迁至柯桥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十三日

b4460--020304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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