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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1-02
施行日期
2003-01-0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0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设立

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的批复

(国函[200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恢复设置湖州市市辖区的请示》(浙政[2002]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和南浔区。

二、吴兴区辖织里、八里店、杨家埠、妙西、东林、埭溪6个镇和道场、环渚、白雀3个乡以及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凤凰6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湖东路。

三、南浔区辖南浔、练市、双林、善琏、旧馆、菱湖、和孚、千金、石淙9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南浔镇。

吴兴区和南浔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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