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鄞县设立宁波市鄞州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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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鄞县设立宁波市鄞州区的批复
(国函[200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鄞县设立于波市鄞州区的请示》(浙政[2001]13号)收悉。同意撤销鄞县,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以原鄞县的行政区域为鄞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鄞州路。
鄞州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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