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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5-30
施行日期
2005-05-3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9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5]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开封市市辖区和开封县行政区划的请示》(豫政文[2004]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开封市郊区的北郊乡、柳园口乡、水稻乡划归开封市龙亭区管辖,将郊区的土柏岗乡、东郊乡划归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管辖。

二、将开封市南关区的五一街道、郊区南郊乡的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和开封县的仙人庄乡划归开封市鼓楼区管辖。

三、开封市南关区更名为开封市禹王台区。将郊区的汪屯乡、南郊乡(不包括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划归禹王台区管辖。

四、开封市郊区更名为开封市金明区。将龙亭区的梁苑街道、鼓楼区的城西街道和开封县的杏花营镇划归金明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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