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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设立平顶山市石龙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12-18
施行日期
1997-12-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8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设立平顶山市石龙区的批复

(国函[1997]1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解决平顶山市区行政区划遗留问题的请示》(豫政文(1997)197号)和《关于在解决西区遗留问题时将西区更名为石龙区的请示》(豫政办文(1997)87号)收悉。同意设立平顶山市石龙区。石龙区辖南顾庄乡和梁洼、高庄2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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