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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08
施行日期
2000-06-0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批复

(国函[2000]61号 2000年6月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请示》(豫政文(2000)l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周口地区和县级周口市,设立地级周口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川汇区。

二、周口市设立川汇区,以原县级周口市的行政区域为川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老街。

三、周口市辖原周口地区的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鹿邑县和新设立的川汇区。原周口地区的县级项城市由省直辖。

周口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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