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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沧州市郊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10-21
施行日期
1997-10-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8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沧州市郊区的批复

(国函[1997]9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沧州市郊区的请示》(冀政(1997)58号)收悉。同意撤销沧州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南陈屯乡(不含王希鲁村)、小王庄乡(不含三里庄、北赵家坟村)划归运河区管辖;将原郊区的小赵庄乡、南陈屯乡的王希鲁村、小王庄乡的三里庄和北赵家坟村划归新华区管辖。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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