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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5-22
施行日期
2000-05-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9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

(国函[2000]5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春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1999]4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宜春地区和县级宜春市,设立地级宜春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袁州区。

二、宜春市设立袁州区,以原县级宜春市的行政区域为袁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中路。

国务院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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