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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连云港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10-01
施行日期
2001-10-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5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连云港市

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1〕12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连云港市云台区并调整部分市区行政区划的请示》(苏政发〔2001〕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连云港市云台区。

二、将原云台区的朝阳镇、徐圩镇、板桥镇和中云街道划归连云港市连云区管辖。

三、将原云台区的南城镇、花果山乡、云台乡和猴嘴街道划归连云港市新浦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一日

b4498--020304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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