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2-21
施行日期
2000-12-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0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批复

(国函〔2000〕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请示》(苏政发〔2000〕96号)收悉。同意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以原江宁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山镇。

江宁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b4451--020304wjk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