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4-03
施行日期
2002-04-0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6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

(国函〔2002〕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66号)收悉。同意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以原丹徒县的行政区域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谷阳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二年四月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